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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7/30 16:05:02
吉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吉农大字[2005]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5第2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吉林农业大学本、专科(高职)学生,其他类型学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纪律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及附加处罚
第一节 纪律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其所在单位。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解除察看期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七条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移回原籍,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退还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二节 附加处罚
第八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附加下列处罚:
(一)取消当学年内的各种获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各种资助、补助等资格;
(二)学位授予按《吉林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关于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法规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等;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等;
(三)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
(四)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条例,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组织进行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迷信活动;
(七)其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扰乱、破坏社会及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行为和活动。
第十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无论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否给予处罚,学校也要视其情节,依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节 侵害他人身体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首先动手打人者,分别按本条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以拉偏架、主动参与等方式促使打架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者,加重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打架造成伤害的鉴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侵犯财产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抢夺、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涉案价值超过1000元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待司法机关处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盗窃者望风、提供信息和作案工具,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之一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和通讯设施以及广播器材者,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收听、观看淫秽录音、录像、书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收听、收看或为他人提供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书画、录音、录像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观看、制作、复制、传播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卖淫、嫖娼或介绍他人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凡使用任何方式和手段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五节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规定和校园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学生社区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社区管理、生活秩序者,除返还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门锁造成不良后果,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寝室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公寓及床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私自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未经请假私自离校发生意外事故,当事人责任自负,学校概不负责,并给予相应处分;
(五)学生就寝晚归,由门卫进行登记,经核实未请假累积达两次以上(含两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因留宿非本寝室成员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未经批准,私自租房居住,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由此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八)学生在寝室内,禁止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电暖气、电热杯等禁用器具,私自存放或使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违章用电、用火,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参与打麻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学校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学生严禁持有或私藏凶器和管制刀具,违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刀具或凶器为他人所用,造成伤害后果者,视情节及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九条 对学生实习、劳动、毕业设计(论文)、生产实践等全天性活动实行考勤制度,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期内旷课严重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累计旷课20学时(含20学时)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0学时以上,60学时(含60学时)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军训、社会实践每天按6学时计算;规定参加的会议、活动按时间折合成学时数计算,不足一学时的按一学时计算。
第七节 违反考核(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考试(考查)舞弊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考试(考查)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第二次作弊行为后果较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多次作弊行为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考题、私自改分、改卷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个人舞弊造成集体重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因考试采取给教师送礼等不正当手段找教师套题、改分、改卷者或威胁、恐吓教师及工作人员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考场规定,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纠缠教师、干扰阅卷评分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发布相关****、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除追回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拆启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等,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的运用
第一节 从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在确凿的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仍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学生违纪后,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采取恐吓、胁迫等手段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者;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涉外活动违纪者;
(八)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款以上(含两款)者,合并处理,在较重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节 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自首、主动承认违纪行为,如实交待违纪事实,有立功、悔改表现者,可给予从轻处分;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五章 纪律处分程序
第一节 调查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取证与查实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相关单位共同调查违纪事实,调查过程要形成书面的调查笔录;
(二)学生在校外违纪,由保卫处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学生处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
(三)调查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送交学生处和违纪学生所在学院。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周内召开院务会,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处。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要通过调查形成如下材料:
1、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
2、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3、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4、证人签名的证言;
5、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6、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7、学生处拟处分意见的请示;
8、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其中1、5、7项为必备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处、教务处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和意见,提出拟处分意见,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核。
第三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学生处、教务处有权直接提出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或处分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处、教务处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要经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节 听证与申诉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书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如本人对处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提出听证或申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请求进行听证或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并将重新研究决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听证或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吉林省教育厅书面提出申诉。
第三节 送达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复议决定书、听证报告须送达当事人。送达可采取如下方式:
(一)直接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留置送达。学校将处分决定书直接送达给被处分学生时,如本人不在,可交予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被处分学生或者他的同住成年亲属拒绝签收处分决定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2、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处分决定书确有困难时,也可通过邮局用挂号方式邮寄给被处分学生。邮寄送达应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公告送达。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可以在学校的公告栏张贴公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在材料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学生的违纪处分不能撤销。处分决定书原则上要记入受处分学生本人档案,处分材料要记入学校文书档案。但对那些过失性的错误,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且悔改表现好、为学校作出突出贡献、有立功表现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不将处分材料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只记入学校文书档案备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述给予处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检查督促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条例自行废止。
- liunain
- 2017/7/30 17:08:55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英姿20120101
- 2017/7/30 19:41:27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 加菲猫2012
- 2017/7/30 22:57:38
吉林农业大学大学生行为规范考评细则(试行)
为加强我校校风校纪建设,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优化育人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根据《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大学生行为规范考评细则(试行)》。
一、考核办法:
1、本考核细则以班级为单位,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实施,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结合学校、学院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2、考评每月统计一次,学期末进行总评,并进行公示,确定每个学生的行为考评成绩。
3、考评成绩满分100分,在每人70分的基础上,进行加减。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69分以下视为考评成绩不合格。
二、考核细则:
(一)奖励考评内容及加分标准
1、被国家、省、市评为先进集体,该集体每名成员分别加20分、15分、10分;被学校评为先进集体,该集体每名成员加2分。
2、在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及评选中,受国家、省、市级奖励者分别加20、15、10分(不含各类奖助学金)。
3、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者,酌情加1—5分。
4、做好人好事者,如见义勇为等,酌情加3—20分。
5、在学校参加国家大学英语等级考试,四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以上者,分别加10分、15分,日、俄语种比照英语加分。
6、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者,二级加5分,三级加10分。
7、对认真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酌情加分,最高不超过20分。
8、在日常寝室内务检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加2分,寝室长加4分。
9、对于发表专业论文者加10—20分,在校报、学工简报等校级媒体上发表文章者每人次加1—3分,在校级以上报纸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每人次加2—5分,为校广播室投稿并被采纳者每人次加1分。
10、积极参加校内外公益活动者酌情加2—5分。
11、积极参加无偿献血活动者,每次加10分。
(二)基本考评内容及扣分标准
12、旷课者每学时扣4分,迟到早退者,扣2分。
13、违反课堂纪律者,扣3分。
14、自习时间无故缺习或做与学习无关事情者,扣3分。
15、考试(考查)违纪者扣20分,作弊者扣30分。
16、在寝室内喝酒者扣5分,打麻将者扣10分,不按时就寝,影响他人休息者扣5分。
17、内务卫生不合格或值日不认真负责者,扣5分。
18、私拉乱接电线,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酒精器具以及造成火灾隐患者,视情节扣5—20分。
19、往走廊及窗外倒水等故意破坏公共卫生环境者,扣5分。
20、未经准假,夜不归宿者,扣5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留宿校外人员者,扣10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扣20分。
21、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品和公安部门规定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危险物品者,扣10—20分。
22、公寓内饲养宠物者,扣10分。
23、校园内男女交往不得体,有不文明语言及行为者,扣5分。
24、公共场所吸烟者,扣5分。
25、无故旷操者,扣2分;迟到早退者扣1分。
26、破坏公私财物者,扣10分。
27、未经有关部门允许,在校园内乱贴广告或其它方面的宣传材料者,扣5分。
28、酗酒者扣10分。
29、打架斗殴者,视情节扣10—20分。
30、观看传播内容不健康书刊和音像制品或浏览淫秽、封建迷信网页者,视情节扣10—20分。
31、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者扣20分。
32、未经准假不参加会议、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者,扣5分。
33、凡受警告处分者扣5分,严重警告者扣10分,记过者扣20分,留校察看者扣30分。
34、违反其他管理规定者的视情节扣5—20分。
三、几点说明
(一)如有重复扣分情况,按照高分进行扣除(不累计扣)。
(二)各学院可参照本细则具体操作。


春风夏雨